(2017)川01民终8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勤、王亚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勤,王亚兰,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84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勤,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亚兰,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书院西街1-33号。法定代表人:李旭东,总经理。上诉人张勤、王亚兰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5)锦江民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勤、王亚兰于2017年6月19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勤、王亚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勤、王亚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6.78元,减半收取138.39元,由上诉人张勤、王亚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陶田源审判员 莫 雪审判员 刘冠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奕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