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全会与XXX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会,X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583号原告:刘全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原告刘全会与被告X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刘全会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全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刘全会负担。审判员 肖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云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