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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挺龙与北京酒葫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挺龙,北京酒葫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杨挺龙。委托代理人:尹强,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酒葫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勔,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14民终28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杨挺龙与北京酒葫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支付赔偿款39886元、承担诉讼费1195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挺龙与被执行人北京酒葫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北京酒葫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赔偿款20000元后,余下不足部分予以放弃,本案执行费498元,由被执行人北京酒葫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现被执行人北京酒葫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内容将赔偿款20000元交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14民终2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