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寿华与夏继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寿华,夏继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881民初1087号原告黄寿华,男,1980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夏继华,男,1968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52号首层1、2、4卡及二、三层。负责人:黄志伟,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锡林,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定楚,公司职员。原告黄寿华诉被告夏继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俊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6年4月28日1时15分许,黄寿华驾驶粤E×××××号小型轿车在英德市公园路自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英德市光明路(新天路与公园路交汇处)时与在新天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的由夏继华驾驶的粤R×××××号小型轿车(搭乘刘宇飞、刘路观、陈国威)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夏继华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寿华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夏继华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宇飞、刘路观、陈国威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原告黄寿华车辆损坏严重,已经由英德市新白云汽车维修中心确认,需要花费维修费18080元,原告还支付了两台车辆的检测费400元,拯救费800元,停车费840元,合计2012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费用共计8270.96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以下一致调解协议: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付原告黄寿华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户名:黄寿华,开户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62×××01)此款项限于本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本案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终止。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寿华负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俊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相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