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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志忠与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忠,秦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329号之一原告:宋志忠,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秦涛,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忠与被告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志忠于2017年6月21日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宋志忠负担。审判员  孙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传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