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2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志忠与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忠,秦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329号之一原告:宋志忠,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秦涛,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志忠与被告秦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志忠于2017年6月21日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宋志忠负担。审判员 孙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传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