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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想先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想先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714号罪犯黄想先,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于江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闽0103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想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6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想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想先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想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想先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余刑不足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幅度,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想先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