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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78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广东圆融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锦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圆融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锦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841号之二原告:广东圆融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慕永涛。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连海,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东莞市锦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彩芳。原告广东圆融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锦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圆融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圆融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圆融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锦润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37.33元、财产保全费1937.67元,合计4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圆融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士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鹤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