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民初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梓清与建德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梓清,建德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327号之一原告:傅梓清,男,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林,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建德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西门街71号二楼。诉讼代表人:陈凌云,建德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叶燕燕,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章,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傅梓清与被告建德万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建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傅梓清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傅梓清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梓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傅梓清负担。审 判 长 莫雁婷人民陪审员 黄建红人民陪审员 余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涵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