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4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郭云芝与被龙书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云芝,龙书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4执24号申请执行人:郭云芝,女。被执行人:龙书元,女。关于申请人郭云芝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龙书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申请执行人郭云芝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本院(2007)花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50000元。在执行中,经本院依法穷尽调查措施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院(2007)花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花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郭云芝在发现被执行人龙书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向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锦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