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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陈永坤与高深华、高榕佳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坤,高深华,高榕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665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坤,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高深华,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高榕佳,男,195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陈永坤与高深华、高榕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调查,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邦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