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陈永坤与高深华、高榕佳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坤,高深华,高榕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665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坤,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高深华,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高榕佳,男,195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佛冈县人,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陈永坤与高深华、高榕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进行调查,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廖伟集审判员 李汝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邦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