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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黄雪芬与金官宝、童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芬,金官宝,童招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1163号原告:黄雪芬,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蔡旭燕,台州市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杜金金,台州市桔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官宝,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童招才,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黄雪芬为与被告金官宝、童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金官宝、童招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10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雪芬的委托代理人杜金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官宝、童招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09年10月2日,被告金官宝向原告黄雪芬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1份,约定月利率1.5%。之后,被告金官宝未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金官宝、童招才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官宝、童招才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雪芬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10月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68元,由被告金官宝、童招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鑫鹏人民陪审员  颜荷芳人民陪审员  郑庆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肖 蓉?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