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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曹维云、钱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维云,钱兵,李娇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曹维云,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钱兵,男,198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娇娇,女,1986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曹维云与钱兵、李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钱兵、李娇娇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兵银行存款64850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娇娇银行存款541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