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1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程吉祥与张小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吉祥,张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1719号原告程吉祥,男,199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淮安市。现住无锡市。被告张小丽,女,198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程吉祥诉被告张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吉祥到庭参���诉讼,被告张小丽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吉祥诉称,原、被告双方通过”今借到平台”签订网上借款协议,被告张小丽分别于2017年1月26日、1月26日、1月29日、1月31日向原告程吉祥借款人民币11000元、5500元、6000元、4000元,约定还款期分别为2017年2月1日、2月1日、1月30日、2月2日,逾期应当支付利息、违约金和逾期管理费,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元及其利息。被告张小丽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通过今借到平台签订网上借款协议,被告张小丽分别于2017年1月26日、1月26日、1月29日、1月31日向原告程吉祥借款人民币9990元、5000元、5000元、3000元,约定还款期分别为2017年2月1日、2月1日、1月30日、2月2日,其中人民币9990元到期应还本付息总额为人民币11195.29元,人民币5000元到期应还本付息总额为人民币5597.64元,人民币5000元到期应还本付息总额为人民币6114.41元,人民币3000元到期应还本付息总额为人民币4068.38元,逾期还应当支付罚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以及违约金和逾期管理费。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元及其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990元及利息(自借期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双方在网上签订的借款协议四份、微信聊天截图三份、微��转账记录三份、支付宝转账截图一份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借款协议、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截图证明被告张小丽向其借款人民币22990元。被告张小丽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因此,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合法有效证据。现原告要求被告张小丽偿还借款22990元及逾期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小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程吉祥支付借款人民币22990��及其逾期利息(其中人民币14990元自2017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人民币5000元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人民币3000元自2017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元,由被告张小丽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费382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a;行号:104312800123)。审 判 长  许志兰人民陪审员  韩宝贵人民陪审员  姚永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