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云南能源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云南泰耀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能源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云南泰耀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46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能源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瑾,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泰耀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坚,系公司执行董事。关于云南能源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云南泰耀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昆环保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6515000.00元,申请执行费273915.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存款;(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无房屋登记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已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已同意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 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