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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郭东明与王秋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明,王秋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366号原告:郭东明,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委托代理人康辉丽,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秋生,男,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濮阳县。原告郭东明诉被告王秋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东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东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东明承担。审判员  韩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