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郭东明与王秋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明,王秋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366号原告:郭东明,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委托代理人康辉丽,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秋生,男,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濮阳县。原告郭东明诉被告王秋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东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东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东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东明承担。审判员 韩晓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