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0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冯立东、沈君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立东,沈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0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冯立东,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住滁州市。被执行人:沈君伟,男,汉族,1969年9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民终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君伟的银行存款608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锁立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