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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3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栾加明、何洪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加明,何洪铭,樊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浙0604执35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栾加明,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何洪铭,男,1994年4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樊春香,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栾加明与何洪铭、樊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洪铭、樊春香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35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于2016年10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二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亚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