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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银祥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银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50号罪犯彭银祥,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苗族,出生地贵州省天柱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银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935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彭银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银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经折算为2466.5分,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清单,该2014年8月至2017年3月共入账13524.90元,月均消费422元。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彭银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彭银祥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入账、消费较高,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银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梦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