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3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婷、刘远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婷,刘远菊,刘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黄婷,女,1990年5月18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刘远菊,女,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合浦县,现住北海市。被执行人刘远忠,女,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婷与被执行人刘远菊、刘远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远菊、刘远忠下落不明,经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没有发现到被执行人刘远菊、刘远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案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可就尚未执行部分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晖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