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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4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于某、王某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沈兴福,陆明军,沈建国,沈兴余,沈兴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700号原告:王某,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原告:于某,女,2001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法定代理人:王某(于某之母),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被告:沈兴福,男,1971年2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被告:陆明军,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被告:沈建国,男,1967年3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被告:沈兴余,男,1963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被告:沈兴茂,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原告王某、于某与被告沈兴福、陆明军、沈建国、沈兴余、沈兴茂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王某、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于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四元,由原告王某、于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爽书记员  刘艳玲-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