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4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陈文兴与黄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兴,黄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4民初440号原告:陈文兴,男,194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丹棱县。被告:黄巍,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夹江县。原告陈文兴与被告黄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陈文兴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文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文兴负担。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皓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