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爱群与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群,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346号原告李爱群,男,1950年8月10日,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绿园区。法定代表人,程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群与被告吉林省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兰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