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初1442号杨珍秀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珍秀,熊香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1442号原告:杨珍秀,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农民,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熊香珠,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原告杨珍秀与被告熊香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杨珍秀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珍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珍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