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国利与张松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利,张松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387号原告:胡国利,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张松林,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焦东南路3368号邮政大厦1楼部分和11、12楼。法定代表人:范学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瑛,该公司员工。原告胡国利与被告张松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国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953元,减半收取为147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东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禹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