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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汪正荣与宜昌宏畅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正荣,宜昌宏畅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民初559号原告:汪正荣,男,汉族,1963年2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委托代理人:郑祥红,湖北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宏畅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白洋镇善溪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1760411Q。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义,湖北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汪正荣诉被告宜昌宏畅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鄂0591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宜昌宏畅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裁定,一:撤销本院(2016)鄂0591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汪正荣于2017年6月23以对方承诺支付下欠全部运输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正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正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汪正荣负担。审 判 长  高云环代理审判员  兰晓宇人民陪审员  邹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慧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