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5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578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高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高庆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78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111号。负责人:钱海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能,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洁,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庆华,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被告高庆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施沈东人民陪审员 陈珊君人民陪审员 蔡汝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昕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