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林建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335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建良,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6年1月26日经柘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告人林建良一直在逃,林建良于2017年2月27日到柘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建良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建兵、路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建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30日22时许,在柘城县马集乡林楼村,被害人林某3与林统先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林建良用刀子将林某3扎伤,经鉴定,受害人林某3伤情为重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林建良已足额赔偿了被害人林某3的医疗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征得了被害人林某3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建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物证:伤情照片;2.书证:相关书证;3.证人林某1、张某、马某、林某2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3的陈述;5.被告人林建良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书;7.同步录音录像。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建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建良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建良自动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属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足额赔偿了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建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惠勤审 判 员 于鹤凌人民陪审员 韩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