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执3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施红波、来文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红波,来文桥,孙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3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施红波,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来文桥,男,1967年6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执行人孙燕华,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权利人施红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8民初4977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申请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施红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浙0108执386号案件的执行。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纯海执行员 叶剑杰执行员 陈明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伟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