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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常某甲、常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常某甲,常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750号原告:范某某,现住望奎县。被告:常某甲(原告长子),现住望奎县。被告:常某乙(原告次子),现住望奎县。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常某甲、常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范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