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常某甲、常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常某甲,常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750号原告:范某某,现住望奎县。被告:常某甲(原告长子),现住望奎县。被告:常某乙(原告次子),现住望奎县。原告范某某与被告常某甲、常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范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