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分公司与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分公司,李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2366号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新庄,总经理。被告:李海军,男。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告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二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限定的期间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朝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