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周现花、莒南钜盛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现花,莒南钜盛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7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周现花,女,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莒南钜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文疃镇滕家河村。法定代表人:林旭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现花与被执行人莒南钜盛矿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表,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立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泓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