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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戴育文与周小东、李华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育文,周小东,李华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037号原告:戴育文,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周小东,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李华秀,女,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原告戴育文与被告周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戴育文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育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戴育文负担。审判员  王文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子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