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85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显明被执行人:四川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德申请执行人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申请执行人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书面申请撤回(2017)川1902执852号案件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是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四川九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