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申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继华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继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17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继华,女,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月(系朱继华之母),女,汉族,1950年11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冈市城林民爆物品有限公司罗田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三里桥村*组。主要负责人:余飞,该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朱继华因与被申请人黄冈市城林民爆物品有限公司罗田县分公司(以下简称城林民爆罗田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11民终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继华申请再审称,罗田县物资协会文件和罗田县化工建材公司买断职工工龄补偿花名册、领条等证据均证实城林民爆罗田分公司是由原罗田县化工建材公司改制组合而成,朱继华与城林民爆罗田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判决以朱继华与城林民爆罗田分公司无实体上的法律关系、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朱继华的诉讼请求,认清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朱继华原系罗田县化工建材公司的员工,其以城林民爆罗田分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2004年罗田县化工建材公司与其签订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及有关补偿的协议书》无效,并由城林民爆罗田分公司按改制政策精神落实其工作。但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关注册登记原始档案资料,罗田县化工建材公司于2004年3月被改制为罗田县民爆用品专卖有限公司,罗田县民爆用品专卖有限公司又于2008年4月8日变更为罗田县恒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而城林民爆罗田分公司则为黄冈市城林民爆物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设立的非法人分公司,原判据此认为罗田县恒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城林民爆罗田分公司系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并无不当。朱继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城林民爆罗田分公司与罗田县恒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包括变更前的罗田县民爆用品专卖有限公司和罗田县化工建材公司)之间具有分立、合并、转让等承继关系,一、二审据此认定朱继华起诉城林民爆罗田分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并驳回其诉讼请求,亦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继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袁正英审判员 李 承审判员 卫逊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