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肖旭华与李小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旭华,李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81执1号申请执行人肖旭华,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小华,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肖旭华与被执行人李小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湘0581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肖旭华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小华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小华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时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81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唐 剑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廖贻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