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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恢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冯耀林与黄明旭、黄素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耀林,黄明旭,黄素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恢254号申请执行人:冯耀林,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号码440701196504261233。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华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明旭,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往来港澳通行证号码C18339991。被执行人:黄素粦,女,1961年5月6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号码T18624851。申请执行人冯耀林与被执行人黄明旭、黄素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7)深中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01752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依法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因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15)深福法执字第13763号案件处分被执行人黄明旭名下位于宝安区××路××大厦××、××房产(房产证号:72××94、72××13),请求本院对该财产参与分配。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参与分配财产的函》。另,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