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刑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洪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洪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刑终245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洪涛,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居所地山东省莱州市。2013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洪涛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7)鲁0611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洪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盗窃赃物折价6625元,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洪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洪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洪涛表示服从一审判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洪涛撤回上诉。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1刑初3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 栋审判员 盖柏先审判员 宫凌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