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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执恢1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金坤限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学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学林,杨林,童健,陈涛,童晓梅,万才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恢1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何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有金,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何学林,男,生于1973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杨林,女,生于1986年8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童健,男,生于1974年6月16日,汉族,住天津市。被执行人:陈涛,女,生于1975年5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童晓梅,女,生于1969年2月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万才兴,男,生于1968年1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学林、杨林、童健、陈涛、童晓梅、万才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偿还峨眉山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负担垫付的本案受理费7120元,执行费13088元。执行中,依法提取刘丽处何学林的到期债权38700元,同时本院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童晓梅、万才兴共同人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桂花桥镇友爱北路280号、280号附1号、附2号商住用房经三次拍卖流标后,作价372960元,抵偿本案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本案受理费7120元、评估费5000元、本案未执行标的为300460元及逾期利息。本次执行应收取的执行费13088元未收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忠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