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4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素均、杨三文与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李素均,杨三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4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潘亚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素均,住重庆市合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三文,住重庆市合川区。上诉人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素均、杨三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民初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经审查其不符合缓交条件,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向上诉人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王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付明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