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江永胜与胡珊、罗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永胜,胡珊,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江永胜,男,1972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胡珊,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罗杰,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江永胜与胡珊、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1日以(2016)川0525民初30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胡珊、罗杰共同共有的位于古蔺县古蔺镇迎宾路55号的房屋。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胡珊、罗杰共同共有的位于古蔺县古蔺镇迎宾路55号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