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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刑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万忠武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忠武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刑终30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忠武,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辽源市龙山区,住辽源市龙山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5月15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韩帅,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万忠武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吉040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万忠武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万忠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吉0403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 震审判员 康丹晶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