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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端为与陈汝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端为,陈汝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3526号原告:张端为,男,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男,1966年5月31日出生,住响水县(响水县七套乡七套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陈汝花,女,195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伏有(系陈汝花丈夫),男,1951年3月16日出生,住响水县。原告张端为与被告陈汝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端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端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端为撤诉。案件受理费4572元,减半收取计2286元,由原告张端为负担。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