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端为与陈汝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端为,陈汝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3526号原告:张端为,男,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男,1966年5月31日出生,住响水县(响水县七套乡七套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陈汝花,女,195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伏有(系陈汝花丈夫),男,1951年3月16日出生,住响水县。原告张端为与被告陈汝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张端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端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端为撤诉。案件受理费4572元,减半收取计2286元,由原告张端为负担。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