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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行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季与天全县多功乡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季,天全县多功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802行初74号原告:李季,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8月29日,住四川省雅安市。委托代理人:刘玲玲,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全县多功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天全县多功乡多功村。法定代表人:高碧波,职务乡长。委托代理人:张泽新,天全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季诉被告天全县多功乡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李季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玲玲、被告天全县多功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泽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中,原告不遵守庭审程序,不陈述诉讼请求以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应视为对其在诉状中书写的诉讼请求的自愿放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季负担。审 判 长  简素群人民陪审员  罗建军人民陪审员  杨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