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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XX、王寅寅与胡杰、高勇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寅寅,胡杰,高勇,胡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24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王寅寅,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胡杰,男,198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高勇,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系被执行人胡杰之妻。被执行人:胡玉生,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胡杰之父。本院在执行申请人XX、王寅寅与被执行人胡杰、高勇、胡玉生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信息且下落不明,并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姚孝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艳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