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威海金粮谷物有限公司与殷忠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金粮谷物有限公司,殷忠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149号原告:威海金粮谷物有限公司,住所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口子村(粮管所院内)。法定代表人:侯中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楠,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忠光(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66********),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技区。原告威海金粮谷物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忠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威海金粮谷物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威海金粮谷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威海金粮谷物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威海金粮谷物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东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