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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温开千与被成都番茄码头超市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开千,成都番茄码头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639号申请执行人温开千。被执��人成都番茄码头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风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开千与被成都番茄码头超市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第007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番茄码头超市有限公司名下番茄码头超市内有口香糖货架7个、中山市新容声牌小冰柜1个、黑色货架38组、白色货架20组、梅花牌卧式冰柜17组、南方东隆牌发酵箱1个、银都牌电热铛1组以及冻库7组并予以查封,因上述财产权属涉及归属的区分,且涉及人数较多,故暂不便处置。除此外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宏山审判员  袁跃成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