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4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宜城市兄弟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城市兄弟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1275号原告:宜城市兄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光彩工业物流园****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688487063U。法定代表人:王世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燃,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宜城市自忠路1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179663735T。负责人:陈焕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宜城市兄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宜城市兄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城市兄弟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城市兄弟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宜城市兄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学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