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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与李腾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李腾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110号原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金桥路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1864885F。法定代表人李正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华,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腾飞,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中东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腾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没有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詹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