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刑更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马丽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刑更241号罪犯马丽梅,女,回族,1975年8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2004年11月30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2008年7月2日刑满释放。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乌中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丽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涉案毒品及犯罪工具依法没收。被告人马丽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新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4)乌中刑一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丽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款物分别予以没收或移送用于二被告人财产刑的执行。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新刑一核字第1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审判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丽梅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马丽梅确无故意犯罪,罪犯马丽梅于2015年11月26日、2016年2月26日、2016年5月26日、2016年8月25日、2017年2月24日获季度表扬奖励五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丽梅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马丽梅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自2017年4月23日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阿 丽审 判 员 木尼拉阿不力米提代理审判员 郝 志 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