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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付勋、曹云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勋,曹云月,北海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付勋,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申请执行人:曹云月,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被执行人:北海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新世纪大道北海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内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东国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付勋、曹云月与北海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国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另案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目前无法处置,导致本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穷尽所有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可就尚未执行部分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薇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2017)桂0503执恢17号时间:2017年6月12日上午10时10分至10时35分地点:执行庭办公室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刘瑞审判员:曾强、周华春书记员:黄薇评议:申请执行人黄冠凤与被执行人北海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议题。刘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冠凤与被执行人北海东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四查两查的情况告知其,申请人亦没有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两位对本案的处理有什么意见?曾强:本案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我的处理意见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周华春:本案因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我的处理意见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瑞:除了上述在另案中被查封的房产,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合议庭统一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适用法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